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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020

促进外国法事务律师的活动

《关于外国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特别措施法》得到修改,扩大了外国法事务律师及外国律师的国际仲裁代理范围等。

在日本,原则上只有(日本)律师才能获得报酬处理法律相关事务。但是,根据1987年实施的《关于外国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特别措施法》(外国律师法)创设的“外国法事务律师制度”,根据该制度,持有外国律师资格的“外国律师”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作为“外国法事务律师”可以在日本办理就资格取得国(原资格国)相关法律事务。

外国法事务律师的主要业务是代理与外国企业的国际交易、制定合同、针对海外进出企业实施当地法律制度的咨询等业务。另外,也可以通过由当事人选定的第三方(仲裁人)的判断来办理解决围绕国际交易民事纠纷的“国际仲裁案件”的手续。

要作为外国法事务律师工作,需要得到日本法务大臣的承认,并需要注册到日本律师联合会的外国法事务律师名册上。作为外国法事务律师注册人,截止到2019年4月,共有421名(原资格国:美国221名、英国72名、中华人民共和国44名等)。

外国律师法成立以来,对成为外国法事务律师的职务经验等必要条件实施放宽,迄今为止实施多次修改,但是近年来,随着企业国际交易的增加,关于外国法律服务的需求急剧扩大,需要进一步进行修改。而且,国际仲裁办理的案件数量在世界范围内增加,不依靠审判的国际仲裁,作为企业间的国际纠纷解决的手段也成为了全球标准。特别是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等亚洲国家和地区,推出振兴政策力争成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枢纽。因此,日本政府经过与法律界、经济界、学术界的讨论,在2019年10月国会提出了旨在通过外国法事务律师扩大解决国际仲裁案件范围等为目的的外国律师法修改草案,并于2020年5月通过。

外国律师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3点。

(1)扩大国际仲裁代理的范围、完善国际仲裁代理的规定

修改前,国际仲裁案件的定义是,在以国内为仲裁地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全部或一部分在国外拥有住所或主要事务所或总店的人”。但是,在这个定义中,作为外国企业子公司的日本法人作为纠纷当事人的案件,纠纷当事人就仲裁地为外国达成一致,一部分审理手续在日本国内进行的案件中,存在外国法事务律师等不能参与的问题。因此,在外国律师法修改后,外国法事务律师可以代理手续的“国际仲裁案件”的范围扩大了。“以国内为仲裁地”的条件被取消,以外国为仲裁地的案件也将作为国际仲裁案件来处理。另外,像作为外国企业子公司的日本法人那样,即使当事者全部在国内有总店或事务所,通过当事者或仲裁判断,应遵守的法律与外国有一定关联性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国际仲裁案件来处理。

除此以外,还新设了国际调停事件的定义,虽然对象局限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交易纠纷等商业纠纷,但在国际调停案件中也可以由外国法事务律师等代办手续。

(2)职务经验条件的放宽

在修改前的外国律师法中,取得外国法事务律师的资格,需要在取得资格国等外国有3年以上的职务经验,此次将上限改为1年,可以将在日本国内被律师雇佣、根据资格取得国的法律相关知识提供的劳务期间也可以算在其内。但是,因为有外国律师为了积累在本国的实务经验必须至少离开日本2年,而且有人认为外国法事务律师在日本长时间积累劳务经验对提高法律服务有帮助等意见,基于此将在日本的劳务提供期间计算上限延长到2年。

(3)共同法人制度的创立

日本在2001年修改了律师法,通过此法律,可以设立法律事务的“律师法人”,由律师作为职员在多个事务所办公。并且,2014年通过修改外国律师法,可以设立只有以外国法事务律师为职员的“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并且,通过这次修改,可以成立以日本律师和外国法事务律师均可任职员的“律师·外国法事务律师共同法人”。日本各地关于日本法和外国法,如果能够一站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共同法人增加的话,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加便利的法律服务,促进日本中小企业在海外发展。

另外,关于(1)和(2),截至2020年8月、关于(3)截至2022年11月政令中规定的日期予以实施。

外国法事务律师登记数的推移
(注1)每年均为4月1日的统计数据(日本律师联合会的统计调查)。
(注2)《关于外国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特别措施法》的实施日是1987年4月1日,截至该日期没有注册者。